时间: 2025-01-31 01:42:21 | 作者: 华为网盘网页版登录入口
申请人邵某不服被申请人如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告知事实不全,隐瞒部分事实致申请人无法认同违章决定。2.申请人对行驶速度的不认可,要重新进行速度鉴定。3.申请人需要查看与设备编号相一致的测速设备本年度的检定报告。4.不管最终速度的重新鉴定为85码或更高一点,但仅仅在超速百分之20即84码左右(差距不大),且申请人行为无主观故意,无危害后果,并积极改正,行政机关可以不予以处罚,即撤销处罚决定。5.交通限速设置不合理,涉事路段为双向6车道,且为城市靠近郊区路段,人流量不大,在此设置限速70非常不合理,故请求撤销处罚并希望能拆除此路段的限速。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如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的编号: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对申请人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对申请人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的程序合法。三、对申请人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幅度适当。四、测速雷达经检定,检定结论:合格。五、如皋市城北街道海阳北路红旗桥南300米路段,交通冲突点多、事故多发。为预防和压降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有必要在此设置固定测速监控设备。申请人希望撤销处罚决定并撤除测速监控设备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对申请人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幅度适当,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理由不成立。
现查明:如皋市城北街道海阳北路红旗桥南300M路段限速70km/h。2024年8月16日15时06分51秒,申请人驾驶苏FXXXXX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段时车速达到85km/h,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2024年8月27日,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APP对苏FXXXXX小型轿车的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线上处理。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50元罚款,并依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违法的电子视频、照片传输至“交管12123”APP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可自行登录该平台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确认并交纳罚款。使用“交管12123”APP对交通违法做处理的过程中,“违法处理”页面设置了“申请陈述和申辩”选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若有必要进行陈述、申辩,可通过该选项提交陈述、申辩。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点击“处理并缴款”选项时,APP会自行弹出“业务须知”对话框,供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选择是否同意继续处理,选择“同意”后,方可进入继续处理的操作页面。《业务须知》的主要内容有:(1)本平台仅可使用用户驾驶证处理本人机动车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6)如需处罚决定书,用户申请邮政寄递或持驾驶证至处理机关打印;如需罚款票据,至缴款银行营业厅索取。(7)如您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前往违法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另查明二:2024年1月3日,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出具证书编号:J《检定证书》,主要载明:“计量器具名称: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雷达测速),出厂编号:C73233712(自编号:海阳北路红旗桥南300米由南向北),检定结论:合格。检定日期2024年1月3日,有效期至2025年1月2日”。
以上事实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照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不是正确、量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案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允许超出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允许超出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允许超出行驶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如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处罚。本案中,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照片、路段限速标志、测速提示标牌等证据能够佐证本案的事实,即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日15时06分51秒驾驶苏FXXXXX小型轿车在城北街道海阳北路红旗桥南300M处由南向北行驶时车速达到85km/h,而该路段规定的最高时速为70km/h。申请人的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已经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关于案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不是正确、量罚是否适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本案中,申请人实施了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元,并记3分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关于案涉处罚决定程序是不是合乎法律的问题。被申请人在发现案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履行了处罚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案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履行处罚前告知的职责”的复议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平台向申请人发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相关信息后,申请人通过登录“交管12123”APP查看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平台在“违法处理”页面设置了“申请陈述和申辩”选项,申请人若有必要进行陈述、申辩,可通过该选项提交陈述、申辩。若申请人选择“处理并缴费”,系统会自动提示申请人包含有“如您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前往违法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等内容的“业务须知”,须申请人点击“同意”后,方可继续处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即,如果申请人对“交管12123”APP中记录的违法事实有异议,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在线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至现场进行陈述、申辩,并进一步处理。申请人在线上办理过程中选择了“同意”,接受处理,即应视为其对案涉交通违法认定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故对于该复议理由,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如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的编号: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邵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